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法治副校长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参与学校工作,定期到学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