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学校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办学标准科学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或者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