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