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