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长寿保健补助;
(三)为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四)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和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
(五)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