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置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置换、租赁、购买或者依法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厂房以及其他设施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