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未被牵领或者未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自行处置犬只且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