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规定饲养、管理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