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园林绿地。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缴纳临时使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