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园林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单位(人):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三)道路附属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收储土地、征收项目和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分别由收储单位、征收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路、河湖、溪流、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七)村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园林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人)。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护责任清单,并与管护责任单位(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