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生产设施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