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二)按照主席团制定的代表履职学习规划和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和履职学习、专题学习。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或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对乡镇财政管理事项和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的工作等。
(四)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五)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六)为依法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代表及时做好联系和安排。
(七)负责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运行的指导和管理。
(八)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和服务;协助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
(九)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时,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缺时,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