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年度工作要点,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将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六)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九)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十)组织代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初步审查。

(十一)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十二)制定代表履职学习规划和计划。

(十三)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