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