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