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人员、贮存设施设备,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规劝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对规劝后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