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者单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由受理该消费投诉的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无法检测、鉴定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