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等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期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推销人员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所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经营者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他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足以引发误解的,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

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许可、营销渠道和行为规范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