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场主体可以办理有关环境权益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机构不对担保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设定担保的碳排放权价值发生较大幅度减少等情形的,担保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补足担保价值,压降借贷资金额度或者提前收回借贷资金并处置担保标的。

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碳排放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碳排放权。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转让的,可以采取协议交易、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