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纳入绿色债券项目储备范围内的企业发行债券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鼓励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再担保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揭示绿色债券信用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