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舍、搭晒犬具;

(四)饲养烈性犬应当拴养、圈养,不在公共场所遛犬;

(五)携犬出户时,使用1.5米范围以内的束犬链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罩,主动避让他人;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七)携犬出入楼道、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或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八)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十)犬只死亡,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残疾人携带助残犬,不适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