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6,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2年8月31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场地、商铺和经营场所、广告设施、施工场地、公园绿地广场容貌管理等。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通信、卫生健康、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维修和管护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修和管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广告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
(四)临街商铺与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Chapter 2建筑物容貌
(一)私搭乱建、擅自改建、扩建或者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Chapter 3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和清洗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
Chapter 4其他市容容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
从事经营性餐饮、车辆清洗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排入路面。
户外广告设施破损、陈旧、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