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变更供热区域或供热方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