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颁发;其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人员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后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