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接受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延边林区中级法院院长,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长春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撤销和批准罢免上述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含院长)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和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不含院长)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不含检察长)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和延边林区分院(不含检察长)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及撤销上述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须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