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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健康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可追溯。

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