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村、社区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提供疾病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
(二)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三)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四)为8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或者长寿保健补贴,认定评估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资助;
(六)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