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详细规划,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