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