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培训;
(三)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或者委托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