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作业场地以及禁止擅自使用明火、吸烟的场所,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向公众提示该场所下列消防安全事项:
(一)火灾危险性;
(二)安全逃生的线路、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四)灭火、逃生设备器材设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