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