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全社会亲商、重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影响营商环境行为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机关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