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办理时间;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本地区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