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