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制、排斥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