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城市书报刊亭、公共阅报栏(屏)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道路、桥梁、公交站(牌)、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管理设施;
(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公共充电桩、消防栓、路边座椅等市政设施;
(四)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点、污水处理站等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
(五)盲道、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街道、楼宇、门牌和文明行为引导提示牌等标识标志设施;
(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宣传牌、信息发布栏等公益广告设施;
(八)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