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接打电话,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礼让行人;

(三)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逆向行驶、酒后驾驶,不违规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安全停靠,不拒载、不甩客、不欺客;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和应急通道,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自行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应当文明使用、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通过道路时不使用手持电子设备,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八)其他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