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

(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在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保持庄严、肃穆;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礼让老、幼、病、残、孕,不强占他人座位、踩踏座椅和嬉戏打闹;

(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他人使用公共停车设施,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充电桩;

(六)不违反规定从事施工、健身、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七)携犬出户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八)遇有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