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和禁养的大型犬只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