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