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共空间,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