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机制,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集中处理的治理模式,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全域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健全完备的设施设备,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依托成熟的治理技术,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落实长效的资金保障,实现村庄保洁全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