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