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以发包、租赁、委托、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资源资产运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收。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托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济。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