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行政区域内存在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动员、支持村民参与乡村振兴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