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村庄清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提升行动,建设美丽乡村。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垃圾治理市场化,鼓励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积分兑换超市。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