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省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粮食安全责任,支持优质专用粮食发展,落实种粮农民补贴和稻谷、小麦等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利用技术创新,倡导适度加工,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