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乱建、乱占、乱堆、乱采等问题严重的;
(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的;
(四)入河排污口问题突出,对水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