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丢弃畜禽尸体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